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39号
******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4-10号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4-10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5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五、六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3265公顷,将其中0.3265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商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53万元。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