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查询> 招标详情
关于浦江县城市内涝治理工程I期(一体化雨水泵站)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3-14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符合收录标准*
正文附件下载

一、项目编号:ZJZYCG******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城市内涝治理工程I期(一体化雨水泵站)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湖下路6号2F-6-1            

被投诉人 1 :******建设局 

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浦江县汇泉路1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格泰环保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对浦江县城市内涝治理工程I一体化雨水泵站采购项目(编号:ZJZYC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3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3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安格泰环保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采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从业人员资质做为评审条款是否合适事实依据1、质疑答复函未对从业人员资质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进行答复。2、更正公告对部分从业人员资质的评审进行了删除,那就是变相承认原条款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从业人员资质做为评审条款。3、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及项目团队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3分;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得2分;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得1分。以上所要求的从业人员资质及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相关资质,从事机电安装或市政工程等相关施工的企业也不会全部拥有,造成投标人无法参与合理竞争中。4、质疑中我司已经提出本项目安装内容一个安装普工即可完成,难道本项目拧个螺栓工人都需要高级工程师职称,该评审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投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删除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的评审内容。诉人安格泰环保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提供了委托书等证据。

被投诉人******建设局辩称:关于事实依据1234,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即招标文件关于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证书评分因素设置,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否与合同履行相关。为简化逻辑,我单位现做如下统一答复:第一关于正面回应质疑函的问题,我单位在收到质疑函后,考虑到更好地扩大竞争和扶持中小企业,对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的评审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了更正公告,已经对质疑单位的诉求做了正面响应;第二关于更正后的人员证书评分因素设置,我单位认为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相关,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浙财执法〔20221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浙江省财政厅所说: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购买到高质量高性价比产品和服务是法律赋予采购单位的合法权利,使用职称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通行做法,我单位没有将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仅作为加分项,且本项目设置的证书分值(9分)相比没有门槛的价格分(30分)和主观分(23分),占比仍然较小,因此本项目评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未损害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息息相关,从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看,本项目包含应急雨水泵站安装、供配电和自动化仪器安装调试检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因此项目实施中涉及电气设备安装、市政给排水、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众多专业领域,项目金额较大、施工工期紧,并和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衔接。因此本项目参与人员的专业能力、经验要求很高,绝非如质疑人所说本项目安装内容一个安装普工即可完成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因此职称评审不仅是对技术人员专业的评审,也是对其综合能力的评审。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的能力、工作经验,能更快理解本项目采购内容,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建造师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专业证书,更是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紧密相关。3.采购文件中对项目参与人员的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完全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不存在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存在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经我单位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省财政厅针对该类投诉的案例均做驳回处理,具体详见:浙财执法〔202212******医院门诊自动药房发药系统项目投诉(涉及技术参数倾向性问题),浙财执法〔202213******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投诉案例(涉及高级工程师证书加分歧视问题)、浙财执法〔202365******学院(馆)智慧场馆项目投诉案例(涉及高级工程师证书加分歧视问题)综上,我单位认为投诉单位所提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ZJZYCG******2025225******建设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28******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序号4、序号7部分评分因素内容作了修改。目前该项目尚未开标

二、本项目2025年224日发布采购文件,2025年228日第次更正公告,修改部分主要涉及第四章评标办法前附表(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采购文件P35页“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序号4项目团队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的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①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及以上;

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1人及以上;

③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1人及以上;

④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及以上;

⑤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及以上;

⑥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及以上;

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1人及以上;

投标人配备的人员全部满足以上条件的得7分,缺失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注:以上人员1人1岗,不得兼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近3月任一时点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料,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的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3分;
②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得2分;
③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得1分;
注:以上人员1人1岗,不得兼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近3月任一时点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料,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2

采购文件P36页“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序号7项目实施方案

针对本项目:

①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要求,保障措施有力、可行等情况(0-5分)。

②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措施有力、可行等情况(0-5分)。

③安装调试(0-2分)、验收方案(0-2分)、应急预案(0-1分),是否详细、可行、操作性强等情况。

针对本项目:
①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要求,保障措施有力、可行等情况(0-5分)。
②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措施有力、可行等情况(0-5分)。
③安装调试(0-3分)、验收方案(0-2分)、应急预案(0-1分),是否详细、可行、操作性强等情况。

3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5年3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025年3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2:对相同数据采用累计评审是否合适?

******建设局在质疑阶段答复关于质疑事项1:1.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能力和素质优劣是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资料,且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既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为了防止分包、转包等不合理行为。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浙财采监〔20223号规定: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以上条款本意是指采购文件不得将投标人与规模条件相关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并不是说采购文件不能将从业人员的任何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涉及6个区域的一体化雨水泵站采购及安装,设置必要的专业人员要求目的是保证项目建成后能达到预期效果,提升项目沟通协调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与安全。3.关于采购文件P35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序号4项目团队已作更正,更正内容如下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4

项目团队

0-6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的技术力量配备情况:

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3分;

②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得2分;

③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得1分;

注:以上人员1人1岗,不得兼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近3月任一时点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料,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关于质疑事项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设计图纸,本项目6个一体化雨水泵站位于不同位置,且规格和设备组成存在一定专业区别,我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设置方式,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对所有供应商采用一视同仁的评审标准,并未违反采购法律法规条款,也不会对任一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质疑人主张评分因素对相同数据采用累计评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未提供任何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

四、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三、项目要求中约定:2、中标单位先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各种设备采购、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制造、运输(到现场安装)、装卸、保险、安装、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调试、培训、保修、设计费用、验收监测等进行总承包,一切费用和税金均由中标人负责。

五、采购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四、验收标准及要求中约定:③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记录、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使用手册、安装、验收报告等原件文档汇集成册(含电子版一套),并按采购人的档案管理要求完成资料归档工作,报送招标单位留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一体化雨水泵站的采购和安装,采购文件中设置了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为评审因素。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与项目实施的相关性适应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如浙江省财政厅在浙财执法〔2023〕65号处理决定书中所说:“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设置的评审因素,必须为所有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在投诉中称“从事机电安装或市政工程等相关施工的企业也不会全部拥有,造成投标人无法参与合理竞争中。”“本项目安装内容一个安装普工即可完成”,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专业、职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等具体情况,本机关对投诉人所述投诉1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城市内涝治理工程I一体化雨水泵站采购项目(编号:ZJZYCG******)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3月14日            




附件信息:

查看信息来源网站
快照:2025-03-14
收藏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招标文件下载 x
绑定手机号码
10秒快速绑定,找项目快人一步
公司名称:*
姓名:*
关键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VIP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立即开通(688/年)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立即提升会员等级